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质认价是针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学校依据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对相关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确定其供应商、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价格的工作,其结果是工程结算的价格依据。
第三条认质认价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坚持集体考察、集体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前提下,满足设计和使用需求。
第四条专业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适用范围。
1.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认质认价的项目。
2.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估价进入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
3.施工合同中未达到招标规定的专业分包工程项目。
第五条认质认价工作程序
1.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对需要认质认价的项目,按工程进度的时间要求,提前60天提出认质认价书面申请,上报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7日内依据施工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学校基建处。基建处牵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并确认项目的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技术指标及供应商的资质等级要求,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复。
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批复,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提供三家以上的供应商,通过公开报价比选的方式由认质认价小组确定供应商。
4.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认质认价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人员一般为5至7人;供应商分别进行报价,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资质等材料;认质认价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对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认质认价项目评价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5.根据学校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基建处发送认质认价项目确认通知单,确认材料的规格、型号、结算价格等,由基建处负责下达通知书到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并报审计处备案。
6.承包人依据通知书,在监理、基建处和全过程审计人员监督下组织实施。承包人必须严格依据基建处下发的认质认价项目的具体内容执行。否则,每日按该项目总价1%累计计取罚金。
7.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须提请基建处、监理及相关技术人员复核确认。与认质认价单不符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入现场,未经复核确认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
第六条承包人与确定的认质认价项目供应商须在收到基建处下发的通知书15日内签订购买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材料(设备)样品由基建处负责保管封存。签订的购买合同必须报基建处、审计处备案,如合同主要条款与下发的认质认价项目通知书不符的,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计入工程结算。进场施工的材料与样品不符者一律无条件退场,并承担质量违约罚金贰万元/次,罚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若承包人未及时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得恶意拖欠,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未经申请及审批程序办理的认质认价项目或应办而未办认质认价项目,不得擅自实施,否则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