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二条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学校与各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使用申请、论证、采购、登记、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处置、产权变更、清产核资、统计报告等,并向主管校长及上级部门汇报、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计价
校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电子、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第五类,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和电子图书、软件等。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我校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三)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建筑物。
(四)土地。
(五)家具。
(六)图书馆及院(系、部)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八)自制设备,经专家组验收合格,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九)特殊需要且单价1000元以上被服装具。
(十)利用部门自有资金购置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因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他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价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调拨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新购置完全价值入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新购学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九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固定资产增添、验收和建帐
第十二条 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帐、建卡等手续。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按基建竣工验收规定,由基建部门填写验收移交单,会同相关技术专家、房屋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要求者,应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即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含各楼层)及建筑物平面图、建筑物内大型设备清单等一套材料。
(二)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管理单位(采购订货单位)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如发现损坏或质量、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订货部门与供货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三)图书、家具等由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固定资产帐。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充分发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协助下,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二级台账,具实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数量和价值。
(三)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以及采购招标和验收。
(四)负责购入设备的建卡、登账工作,保证固定资产二级台账与设备卡片、实物核对一致。
(五)负责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固定资产账目。
(六)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每年固定资产清查或抽查工作。
(七)负责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处所需要的有关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固定资产认真负责,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校内所属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报帐,否则,财务人员将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管理使用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十八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及创收,必须事先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在征得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 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的正常运行,学校新增固定资产资金应保持在科学合理的水平。学校财务预算中列支预算作为购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学校教学、行政设备维修费作为教学、行政设备维修专项资金,学校报废固定资产回收资金作为固定资产购置的专项资金。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
第五章行业企业投入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行业企业投入我校的大型设备或大宗物资,一般应签署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 由于校企合作办学需要,合作企业将设备放置我校供教学使用,但所有权仍属企业的设备,或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同意我校借用但资产不属于学校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建立专账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行业企业投入我校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部门要负责保持设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设备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评估、清查、界定、登记工作,确保以上国有资产正常管理使用和安全。
第六章固定资产变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设备或家具)确因使用期限过长,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设备或家具),准予报废:(1)已达到规定期限,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应有功能的;(2)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及修理费用过高的;(3)因国家标准改变,已不符合现规定标准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过高,效率低,功能丧失,无法修复的;(5)因事故或其他灾害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第二十六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作出赔偿、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调剂,须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需征得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报主管校长和校长批准,方可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的,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闲置设备和家具,应查明原因,及时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闲置设备清单,以便调剂使用。设备调剂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属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步骤
(一)各部门进行自查,填写《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清查表》(含电子数据)。
1.以帐对物。以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为依据,对实物、购置日期、使用状况、资产使用人进行逐一核对;
2.以物对帐。未列入固定资产帐的设备,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购置或捐赠的仪器设备均应另外登记入账。
(二)学校统一核查。由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核查。
(三)学校各单位根据各自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完成清查情况报告。要将自查数据、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汇总;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自查和学校核对情况,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四)问题整改。各单位根据清查结果,针对清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面调整及办理各院系及部门资产报废、调转等相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各单位完成固定资产信息输入核对、条形码打印粘贴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要认真细致,不重不漏;在固定资产损失认定时,要严肃认真,准确合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犯操作规程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漏报、被窃、遗失、损坏者,要追究责任、追交物品或视情况给以赔偿。若发现有故意隐瞒不报、推卸责任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清查表(实验实训室用表).doc
3.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亏(有账无物)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