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各类政府采购活动(上述工程是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和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维护、修缮工程。由省发改委批准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按《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非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
各单位一年内同类采购项目申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
的学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采购单位的负责人和学校法律事务专员作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学校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不可预见的紧急、特殊情况,监督指导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施,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学校日常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商家及代理机构等信息库建设,加强动态监管,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和准入退出机制;
(三)接收、复审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单位)提供的项目材料,办理项目采购计划的报批报备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组织采购活动;
(四)加强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代表学校签订项目委托代理招标协议,做好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
(五)负责校内自行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单位)组织的各类招标与采购活动;
(六)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协助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完成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为成员单位,监察处为组长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对招标与采购工作过程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严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受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质疑、投诉和举报,就相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
(三)参与纳入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验收工作;
(四)完成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招标前的立项论证、预算落实、校内审批等前期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负责拟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送相关部门审核;
(三)负责对采购项目技术问题的释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和统一答疑,出具答疑文件;
(四)负责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及进口货物采购的论证、公示,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办理等工作;
(五)负责采购项目合同文本的起草、洽谈,办理合同审核、审批、签订及备案等手续,负责合同的正常履行;
(六)负责采购预算总额10万(含)以上项目的初步验收和预算总额10万以下项目的验收;
(七)负责目录以外、预算总额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相关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备案或存档备查。
第三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均纳入学校统一招标与采购管理范畴,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批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条 采购预算金额不满10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纳入学校统一招标与采购管理范畴,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办公通用设备采购按院政字〔2018〕45号文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采购办备案,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评标(或询价)记录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四章 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采购分为委托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委托采购是指采购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的核批,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学校自行采购是指采购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的核批,由我校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的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方式分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
招标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
第十四条 各采购方式的执行条件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项目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可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上,有依法合理的特殊需求,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核批的项目可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成交法确定供应商。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论证公示,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
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不满1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限额以上级文件为准,目前为400万(含)〕,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审计、资产等各部门分工审核,项目主管校领导和资产主管校领导共同审批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限额以上级文件为准,目前为400万(含)〕,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审计、资产等各部门分工审核,项目主管校领导和资产主管校领导共同签批意见后,报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采购单位提出的预算内具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如单一来源、邀请招标),10万元以下由项目主管校领导和资产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5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以上项目均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和采购。
第七章 采购的程序
第十九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采购单位在组织进行3家以上市场调研和校内外专家论证(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有校外同行业专家参与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含控制价),编写项目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部门集体决策)通过的基础上,填写《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申请表》(分类),进行项目立项报批,落实项目经费,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交采购办报河南省财政厅办理项目报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办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核批的意见,启动委托采购或学校自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托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办按程序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项目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供立项报告、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及调研情况等材料,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供立项报告、技术要求、控制价及调研情况等材料;
(三)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采购公告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四)根据需要,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对响应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组织采购答疑和现场勘查;
(五)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开标评标等评审活动,在指定媒体发布经采购人确认的成交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行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项目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次)预算金额不满10万元的,可由采购单位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和学校零星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程序采购,采购过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采购办和监督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二)采购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0万)以下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批的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参照学校采购文件文本,编制采购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管校领导签批意见后报采购办,由采购办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发布采购公告、接受响应单位报名、发放采购文件、组建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发放中标通知书。
(三)凡纳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内的货物,须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会议费、培训费及水、电、气、暖费按规定的标准和有关管理要求审批支付,不再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第八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的事项,依据学校规定的审核程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须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项目采购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副本等有关资料报学校采购办,由采购办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合计不得超过项目预算,否则应重新组织采购。
第九章 采购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验收检查。不满1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验收;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采购单位初验合格后,报采购办组织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正式验收;在项目验收环节中,对专业性较强、技术参数复杂、质量把握难度较大、校内专家明显不足的,经报请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完毕的物资设备要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与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申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合同、验收等资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采购单位负责收集并及时报采购办立卷归档。政府采购过程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第十章 采购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采购活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内的项目未经报批擅自采购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程序的;
(三)对属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的产品,未按照《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单独进行协商谈判,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或者与投标商恶意串通的;
(六)违反采购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七)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进口产品在办理免税手续中出现与合同不符情况的;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九)项目初验过程把关不严,验收报告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采购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以上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国家和河南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零星采购自行组织程序
2.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申请表
3.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单一来源物资设备采购申报表
4.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验收报告
5.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流程图
6.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招标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