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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院纪字〔2017〕6号 ————————★——————— 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挺纪在前,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醒、函询和诫勉坚持正面教育和事前预防的原则,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促使其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校纪委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党员干部本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一)收到信访反映,但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不需纳入案件检查程序的; (二)在案件调查中涉及但尚不构成违纪的;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治理、效能监察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 (四)所在单位的信访量短期内明显增多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的情况。 第五条提醒谈话的实施程序: (一)纪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醒谈话建议,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二)中层干部由纪委书记进行提醒谈话,科级干部和普通党员由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办公室主任进行提醒谈话。谈话人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时确认签字。 第六条提醒谈话的具体要求: (一)纪委办公室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其进行提醒警示。 (三)对由信访举报引起的提醒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一)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组织上认为须由本人说明、解释清楚的; (二)在干部日常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有关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三)反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应报未报或报告不实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 第八条函询的实施程序: (一)纪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函询建议,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二)纪委办公室向被函询人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标明函询的问题和回复时间要求。 (三)被函询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函询问题向纪委办公室作出书面回复。 第九条函询的具体要求: (一)被函询人应正确认识到党员干部接受函询,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应做到实事求是、如实回复。 (二)被函询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经纪委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三)被函询人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纪委办公室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四)被函询人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或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或纪委办公室在审核回复材料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纪委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被函询人确实存在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诫勉 第十一条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核实后情节轻微,可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和学校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的实施程序: (一)纪委办公室商组织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二)中层干部由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科级干部和普通党员由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办公室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一般由两人参加,一人主谈,一人记录。记录人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见附件3),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时确认签字。 第十三条诫勉谈话的具体要求: (一)纪委办公室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时,主谈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主要问题、该问题的性质、处理意见以及对被谈话人的希望和要求,明确告知诫勉期6个月,若在诫勉期间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对反映问题有出入的,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对告诫的内容可以进行解释和陈述。 (三)对由信访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第十四条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和本任期考核评优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纪委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纪委办公室与组织部商讨,根据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程序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纪律 第十五条纪委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纪律和遵守制度情况的监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六条党员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有关工作人员对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纪委办公室要对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相关材料留存建档,并适时与组织部沟通,将有关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对非党员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醒谈话记录表 附件2:函询通知书 附件3:诫勉谈话记录表 附件1: 提醒谈话记录表 编号:()年第()号
附件2: 函询通知书 编号:()年第()号 同志: 据反映,请你对以下事项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说明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校纪委办公室。 需说明的事项: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3: 诫勉谈话记录表 编号:()年第()号
中共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