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sjc审核人:韩爽 编发:郭营飞发布时间:2021-11-30动态浏览次数:70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经济合同的签订管理,有效控制合同风险,提高审签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近期合同审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签订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应在党政联席会研究(部门集体决策)的基础上进行项目立项报批和组织采购。

二、各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原则上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自行采购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额度超过10万元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按照学校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单位应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合同事项及所提供审签资料的充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负责。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济合同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

五、各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中技术要求及服务承诺等履约要求不能省略,必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六、约定有履约保证金的经济合同应有具体数额和比例,且须明确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和服务问题,方能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八、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项目立项依据。如批准的立项文件、学校会议纪要、校领导签批的书面报告、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部门集体决策)纪要、项目申报方案等;

(二)采购程序依据。如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物资采购审批表等;

(三)定价依据。如中标通知书、零星采购项目评审表(含响应单位报价单)等;

(四)合同文本;

(五)法律顾问审核意见书(线下)。

九、经济合同原则上进行线上申报与审签,特殊情况可进行线下办理与审签。经济合同的送审会签报送工作,应由合同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办。

十、严格控制经济合同的事后签订。自2021年12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审核事后合同,确需审签的,需提供分管校领导签批的情况说明。

十一、经双方盖章的正式经济合同,学校方留存应不少于4份:1份作为合同承办部门项目执行和检查的依据;1份作为财务处办理财务收、付款结算时的依据;1份送交审计处作为监督项目执行并审计执行结果的依据;1份送交党政办公室档案科按规定存档。

 

             审计处

              2021 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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